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3/4/22 17:09:24 分类:学生奖助金相关情况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文件)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相结合;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国家资助及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级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计财处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按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仪对象。

第八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和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老师、学生的监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票否决;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老生在春季学期6月份之前完成,新生在秋季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各学院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过程中学校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各自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提交的申请证明材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系统导入模版,上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院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停发资助资金,收回的资助款用于资助其他家庭困难学生。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有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