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经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董事会和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第二条 本规定是关于规范学校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财务行为,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理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关系,为加快学校的建设步伐、改善校园环境、促进学校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不具有学院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法人代表(董事长)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一)单位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具体确定学校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根据学校预算方案组织各学院教学经费;
(五)接受教育、民政、财政、税务、审计机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一)主持本校财务处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二)参与学校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三)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四)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保障教学日常运转和教学条件的建设,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六)协调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与财务处的关系。
第六条 学校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学校财会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教学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教育教学业务活动成果;监督财务收支,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
学校财务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统一资金、统一调度、筹措安排使用资金。负责资金结算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 学校财务人员按规定对学校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学校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学校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五)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六)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七)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学校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计财处负责人监督进行;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学校审计处会同学校分管财务校长监督;学校财务负责人交接由菫事长监督。
第八条 财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其聘用、离岗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品行端正、工作严谨,熟悉财经法规,能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熟悉学校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工作效率和质量高。
(二)在岗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的会计(审计)专业学历;愿意从事并热爱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会计(审计)专业学历,经学校考试合格后聘用上岗。
(三)继续教育期间,凡两次考试不合格者,调离会计岗位。
(四)有违纪违规问题或工作业绩考核不称职者调离会计岗位。
(五)不得外聘会计人员在学校内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
(一)完成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人员网上后续教育;
(二)完成本学校组织的财务人员专项岗位培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