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日期:2014/10/31 15:39:47 分类:学术规范制度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根据教育部(教技司[2012]1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学术规范。


第二条 本学术规范适用于以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节 基本规范


第三条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湖南省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


第四条 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节 项目研究规范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报应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需要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注明原始出处。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不得代替他人签字。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六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调动、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学校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


第三节 学术引文规范


第七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有无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第八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九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四节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第十条 学术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作品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第一作者应为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第十一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文字授权。


第十二条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三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十四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五节 学术成果规范


第十五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不得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十六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七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谋取个人或单位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九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5、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6、违反国家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1、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2、在毕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3、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4、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毕业论文。


5、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6、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学科研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


2、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3、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4、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我校学生将给予以下处罚:


1、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由所在院系和学生处、教务处给予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由上述相应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校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其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疏忽造成的,由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务处进行通报批评;是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有意指使造成的,以等同于直接参与给予处理。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2、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4、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调查、认定、处理和复议,按湖南同德职业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