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审议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人(单数)。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校长提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下文正式聘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是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对所在专业的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具有科学的观察分析能力,作风正派,客观公正,能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委员的构成,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根据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产业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秘书由科技产业处副处长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研究重点学科设置及其发展方向,审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2、审议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校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
3、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4、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5、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6、审议学校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7、审议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8、评定、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9、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10、评定、审议、鉴定科学技术成果;
11、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12、负责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评议和推荐国家、省、校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推荐省级以上相关专家人选;
13、参与学校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价工作;
14、受校长委托,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15、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指导工作;
16、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1、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2、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提名缺额委员的增补人选;
3、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
4、审议临时性的上报科研项目和奖励申报;
5、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1、积极促进学校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优秀人才;
2、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在严谨治学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为人公正无私;
3、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等,对学校的发展和有关重大学术决策提出积极建议。
第十三条 凡属评定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即为学校的最后决定;凡属审定、审议、评议和咨询方面的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校长作决策参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在统计投票结果时,应将回避的人数从分母中减去。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事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