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日期:2014/10/31 15:33:51 分类:职代会制度报告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校长的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解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教职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张榜公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届任制,解聘或自动离校取消当届代表资格,如再返校工作,待换届再参选。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议。


(3)对学校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行使的程序:


(1)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审议的各种决议、规定等文件,必须在大会审议,通过各种途径听取并采纳教职工群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或改革举措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法规政策的解答解释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3)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提前10天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经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必须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对审议、通过和表决的决议,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征集代表提案及其处理程序:


(1)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由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向全体代表告示。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


提案应是一事一案,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建议、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等内容。提案内容要具体,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议。


(2)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


(3)整理会务资料并存档。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2014年10月28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