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日期:2014/10/29 23:28:49 分类:学生奖处办法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一)奖励


第一条 通过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表彰先进典型,形成激励向上的竞争机制。


第二条 表彰、奖励的级别有:通报表扬、授予各类荣誉称号、树立积极分子和标兵典型等。


第三条 每个学期结束后评选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四条 优秀学生条件:思想品德好,在校表现优秀,无违规违纪行为,操行考核分在800分以上;学习成绩好,各项考试80分以上、考查及单项测试良好以上;身体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评选比例在全班学生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参照优秀学生的标准,重点考核其工作责任感、工作成绩以及领导、同学们的评价。按班委会、学生会干部以及其他各类学生社团干部进行分类评选,评选比例在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党、团干部的评选参照执行。


第六条 学习标兵条件:各班推荐各科成绩在90分以上、考查课程“优秀”、操行考核分1000分以上的学生,经学校综合评审确定。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参照上述各评选条件,每个毕业班评选出20%以内的优秀毕业生报学校审批,并从中推荐到市级、省级评先,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八条 对积极参加学雷锋做好事、团结友爱、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敢于和坏人坏事、违法违纪等现象作坚决斗争,表现突出的学生,经班级申报由学校核定后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对确有较大贡献的颁发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金。


第九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文化艺术、体育以及专业竞赛等活动,取得优胜名次的,由主办组委会按活动组织规定代表校方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被选拔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取得优胜名次和等级的,除颁发相应的表彰证书外,同时按照级别和名次给予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一条 所有评选出的受表彰与受奖励者均由班主任、相关处室及组委会提议并核实,填写《评审表》报校委会审批后行文公布,《评审表》存入学生档案。对成绩特别突出的还应正式通报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认证资格证书的按证书级别和学校文件的规定奖分和奖励。


(二)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教书育人基本方法和评价手段之一,对犯错误的学生给予恰当的纪律处分,有利于促进其改正错误并教育其他学生,有利于形成严明的校纪校风。处分必须依章进行,不得姑息迁就。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其他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可辅以训戒谈话、书面检讨、在班级检讨、通报批评等教育方法,对错误有不良影响又不便于公开处分处理的可予以劝其退学。


各种批评或处分均以学生处文件形式公布并存档备查,对受处分的学生必须填写《处分审查表》装入其档案,直至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予以开除:


一、被司法部门批准逮捕的、被刑事拘留的或治安拘留达7天的。


二、动手打人情节恶劣或持械伤人或为首聚众斗殴的。


三、邀集或指使校外人员报复同学或教职员工的。


四、偷窃、敲诈钱物折合达500元以上或者虽额度较小但犯两次或以上的。


五、故意毁坏公物和他人财物,情节后果严重的。


六、爬越学校围墙或冲击校门强行进出达两次的,或虽是首次,但性质恶劣并有一定后果的。


七、连续旷课离校两周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天的。


八、累计受到三次处分未撤销的;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要受处分的。


九、在校纪校规其他文件中规定必须开除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扰乱教学活动和学校生活秩序的。


二、撕毁或涂改学校公告、通报及校方其他告示文件的。


三、侮辱领导、教职员工和同学,损害安定团结的。


四、故意损毁公物、花草树木、乱涂乱画的。凡损坏公物必须赔偿,属故意行为的,同时予以罚款。


五、讲粗痞话、骂人、打人、聚众斗殴、赌博、吸烟、酗酒的。


六、乱丢乱扔乱泼损害公共卫生;乱喊乱叫打闹起哄妨碍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


七、破坏课堂纪律以及实习实验、上机、阅览室、食堂、寝室、集会和各种公共活动纪律的。


八、穿奇装异服打扮、染色发、男生留长发、光头、纹身、化妆、戴耳环项链脚链、手链等各种首饰,经教育不能改正的。


九、谈恋爱、男女拥抱、接吻及其他有损公共道德行为的。


十、私拉乱接电线、私自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电熨斗电吹风等大耗电器具的。


十一、私拆、毁弃他人信件、邮票、擅自取用他人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的。


十二、考试作弊、为他人考或请人代考、无故旷考的。


十三、迟到、早退、旷课、不交作业、不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


十四、逃避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经教育仍不搞清洁卫生和内务整理的。


十五、嘲笑挖苦讽刺他人或揭他人隐私的,乱起乱叫绰号诨名的。


十六、泄私愤,报复他人的。


十七、造谣欺骗,损害学校或他人形象的。


十八、不经请假外宿或进营业性“三室“、“两厅”的。


十九、私自下河塘游泳的。


二十、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和公共行为道德准则的。


第十七条 凡犯有第十六条中的三款或以上,经处分教育仍不悔改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作伪证、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以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构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伤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伤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伤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伤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


四、对持械打人者,分别按前款所列各项加重处分。


五、对策划、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


六、对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未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的高套一级给予处分。


七、对偏袒、作假证或私了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报告而擅自去找有关方私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


九、私藏、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不属于生活用品范围的刀具及行凶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认定为致人受伤:


1、法医鉴定有伤的;


2、身体表面有损伤、有流血的;


3、照片透视有骨折的;


4、外力致肌体受损,次日出现紫块的;


5、出现昏迷、呕吐的;


6、伤者口述的其他伤情经过校方认定的。


十一、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参照本条第二款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因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并罚款100元;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划分各人的赔偿份额,并每人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每一参与作案者均按总价值额度给予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确认已有偷窃行为发生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达两次的,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知情不报掩盖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参与销赃、分赃的,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违纪者:


一、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校内饮酒;或虽在校外饮酒但入校后可以查证的,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害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酗酒有两次处分再犯的,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并酌情给予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2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损坏价值数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因损毁财物受到第3次处分时即予开除。


第二十三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及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举止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去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必须向学校举报,未及时举报的,该寝室的其他知情学生一律给予警告处分。


四、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20-3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40-6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0-9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100-11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20学时以上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在宿舍或其他场所观看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在学习、自习时间擅自到校外娱乐场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彻夜不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值勤,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有错误主动承认和检讨,配合调查处理态度好,可予以减轻处分,拒不承认事实、诬陷、态度恶劣的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事实没有明文列举处罚标准的,参照已发生的类似违纪事件处理,或报请校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未撤销之前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之际尚未撤销的按结业处理,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


学校调查核实其表现好,改正了错误的,予以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补发日填写。


第三十四条 处分执行机构是学生处。处分由调查经办老师会同班主任填写呈报表,交学生处讨论决定,并向受处分学生通气。开除处分报校委会审核并呈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受处分学生不服的,可在5日内向学校书面申述理由,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以学生处文件公布为准,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单位,开除不满18岁的学生时,通知由家长带回原籍。拒不接受开除者由保卫科强制送回。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由学生处负责。修订须报校委会讨论通过。自正式公布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