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学院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职工因故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持有关证明向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销假、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七天内(含七天)每天扣除旷工者日平均工资的两倍工资,全年累计旷工七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二条 教职工请假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条,并附有相应的证明,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或签署意见后转请上级领导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条 教职工因事请假,须有正当理由。
第四条 教职工事假在1天以内(含1天)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在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事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在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事假在3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签字审批,在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请销假手续,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超过的天数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在事假期间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按照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的工资。
第八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县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能休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急病例外,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到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请销假手续;3天以上,15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到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请销假手续;15天以上(含15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由院长审批,到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病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者,发给基本工资;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在学院连续受聘满三年的,发给基本工资,不满三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总额的50%。
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在学院连续受聘满五年的,第二个月发给基本工资,第三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总额的50%,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在学院连续受聘三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第二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从第三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在学院连续受聘不满三年的,从第二个月起工资停发。
超过三个月者,前三个月按上述标准处理,三个月以后解除劳动合同,病愈后可重新应聘。
第十一条婚假、丧假
1、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书可请婚假三天,达到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可增加婚假三天共六天。
2、教职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三天。如去外地处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假一至三天。
3、教职工申请婚、丧假时,可向部门提出并填写“湖南同德职业学院工作人员请假单”,部门要安排好工作予以准假。
4、教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期及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产假三个月,在产假期间内发基本工资,由学院购买养老保险。产假期满需要继续休养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证明,可续假三个月。续假期间不再发基本工资,自己购买养老保险。超过六个月仍不返校上班者,视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探亲假:教职工的探亲假学院统一安排在寒、暑假期内,不单独设立探亲假。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湖南同德职业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同德职业学院
201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