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14/10/29 15:24:18 分类: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核算体制,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宏观调控能力,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满足学院事业的发展和需要,根据《会计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进行财务监督,加强财务纪律,强化学院财务宏观控制,最大限度地利用财力,有效的安排使用资金,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发放,保障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服务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财务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各级财务部门均应定期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接受学院一级财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保护公共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的一切收入和支出管理、各种代管资金管理、学院基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情况设置一级财务和二级财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要由具备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六条 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单独核算的经济实体;(二)必须有专职会计人员且符合会计法和会计条例规定的条件。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程序: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


第七条 财务机构内部要建立严格的稽核制度。


第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是全院各级会计核算单位和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部门。学院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做好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提高财会人员的管理、核算和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水平。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钻研业务,认真执行并模范遵守国家及学院的各项财经纪律、财政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学院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或由审计部门审计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学院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稽核工作,加强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化工作。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报销前的会计凭证进行审核,若发现有违规违纪,不规范的票据有权要求报销人进行纠正或拒绝报销;指定专人对入帐前的记帐凭证进行审核,若发现记帐方向有误,经济业务分类不细,会计科目运用不准,上下金额不符的记帐凭证,审核人员有权要求制证人员重新填制,不得随意在记帐凭证上进行涂改,否则不得据此记帐。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接受上级及学院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财力集中,适当下放支配权限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经批准设立的院内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受学院财务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预算是指对学院全部收入和支出综合平衡后提出的年度预算方案。收入包括:国家财政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教育事业性收费、学院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其他各项经费收入。支出包括:正常教学工作及日常工作所需公用经费及人员经费支出,财政拨入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支出、基建经费支出。学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均应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学院经费预算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编制的原则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保证重点、收支平衡、注重效果。


第二十条 在编制综合经费预算时,要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及近期的目标、任务和各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参照上年度财务项目收支情况结合本年度收支变动因素进行测算分析,在每年元月底前编制下达学院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经费预算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职代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经费预算在执行年度内若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学院事业计划发生重大变化,对经费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经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经费预算执行应设置台帐,指定专人分部门、分项目,进行登记考核,严格控制,监督执行。每季度向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元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即年度财务决算,并向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交职代会审议。




第六章 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包括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及基本建设支出。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年度经费预算和各单位包干经费分配方案,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有计划安排支出。大项支出需先报计划,经院长批准后执行,各项指标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资、补助工资:指教学、教辅、科研、行政等人员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学院发放的30%工资及各种补贴等由考核办按标准造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院属各单位人员的调入、调出、变动和工资增减等,按规定程序审批,按规定标准列支。


(二)临时工工资: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直接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由使用部门、考核部门,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考核、造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放。


(三)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比例标准提取,掌握先提后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困难补助和工会活动。


(四)教职员工值班、加班等各项补助: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由考核部门造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五)离退休人员费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发的个人费用外,其它活动费用原则上用于必要的集体活动开支,不能发给个人。


(六)学生困难补助、奖学金等:按照学院规定程序严格评定后,由学生管理部门造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发放给学生。


(七)公用经费:指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经费。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设备购置、教师进修、外出学习、参加各类研讨会、学术会、新生军训费、组织学生、教师活动费、教育科研活动费等;学院开展正常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日常所需费用。公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指标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列支。


(八)差旅费:主要包括学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特别是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必须严格按学院规定的包干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九)基建经费:指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的各类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这些投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工程竣工决算后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定后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列支。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性收费是学院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弥补学院教育事业经费不足的主要途径,对各种事业性收费,必须加强统一管理。


学院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未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缓交应交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票据管理和使用范围。事业性收费和单位往来结算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学院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购买、领用、核销、保管,并由财务处专人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自购票据、自制票据或打白条等不合法票据进行收费,否则以违纪处理。


为加强票据管理,院属二级部门要建立票据登记薄,实行购、领销登记制度,票据及时核销,存根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有收费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私存收入款项,否则按私设小金库或贪污论处。


第二十八条 学院所属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应进行完全的成本核算,向学院交纳水、电、房屋等各项费用,并按规定向学院缴纳利润或管理费。院内各行政及教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院资产的管理,如实收取各项费用。




第八章 资金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严格各项资金审批手续,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环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资金审批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院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机电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所有开支由二级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但大宗采购开支须报经学院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并交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列入全年预算的所有支出项目,其审批权限和审签程序如下:


(一)学院主要领导(书记、院长),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公务费用,由审计、财务按规定审核后报销。


(二)学院副院级领导,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公务费用,由审计、财务按规定审核后,经院长签批报销。


(三)附属中学是学院的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预算内的各项费用开支,先由财务处委派的会计按规定审核后,校长签批报销。


(四)学院新校区的公用费用项目支出审批权限和审签程序,维持原办法不变。


(五)远程教育部、成人教育部的公用费用项目支出在300元(含)以下的,先由财务处委派的会计审核,然后由主管院长签批报销;在300元以上的开支,由院长签批报销。


(六)除上述单位外,其它各处、室、部系等部门的公用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和审签程序暂维持原办法不变。


(七)各部门预算内的公用经费项目指标之间不得相互挤占,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院长审签,报财务处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方可调整。


(八)学院年度预算确定后,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和搞预算外的支出项目,确因工作急需,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院长审签,院长办公会审议,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追加预算。


第三十一条 各类设备的购置,实行招投标方式进行购置。原则上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书的签字程序为:在经过学院规定程序论证后,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签字后,送主管院长和院长审签后方可实施,报销时按规定程序签批。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具体项目由开发办根据工程项目的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等提出意见,经学院规定的程序论证后,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签字后,送主管院长和院长签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审批的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学院规定的程序论证后,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业务归口部门签字后,送主管院长和院长签批后报销。




第九章 借用公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因公借用公款要严格控制,杜绝因私借款及因公借款长期占用的现象发生,借款审批程序,按第八章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标准范围审批。


第三十五条 凡批准的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不准假公济私、公款私用,一经发现以违纪论处。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业务终结或出差返校十天内,必须办理清算报销手续,不得拖欠。若遇特殊情况,须说明情况限期结算,逾期不清者,财务部门有权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每项借款,必须一借一清,前借款未清的,原则上不再办理第二次借款手续。


第十章 支票和现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已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在院财务处备案,对不符合规定开设的帐户应予撤消。新开设的帐户严格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设立,严禁私设帐户,截留或转移学院资金。不准转借帐号,套取现金。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上级规定及学院的实际情况,同城结算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使用转帐支票,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妥善保管现金、转帐支票和印鉴章,以免丢失支票和印鉴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不得签发盖有印鉴的空白支票,以免丢失支票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一切现金收支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现金管理办法执行,现金库存量,要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三条 凡使用现金在10000元以上者,要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