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日期:2023/4/10 17:06:08 分类:学生奖助金相关情况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包括: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学校并报到入学的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在最高资助标准之内,按其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在最高资助标准之内,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减免。超出最高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三条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所申请的学费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的,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年限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年限;退役后考入学校的新生,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年限。 专升本毕业生的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按专科学制期计算;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按本科学制期计算。

第五条  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报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打印报告等相关资料,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登陆上传至省级管理系统,待省级复核通过后,将审核通

过的学生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果所申报的贷款代偿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主动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往届毕业生申请贷款代偿的,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以及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打印报告等相关资料。

向所就读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其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登陆上传至省级管理系统,待省级复核通过后,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学校计财处不得先收后退。

第八条  退兵学生或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的受助资格。退兵学生或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如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获得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收回;如返回其原就读学校,其已获得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金由原就读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申请学费减免的退役高校学生如中途退学,学校应收缴其剩余学制减免学费。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在收回上述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受助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量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财政下达的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在财政预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先行垫付,次年上级部门据实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