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日期:2023/4/10 17:03:24 分类:学生奖助金相关情况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任正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处、计财处、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结果评定资助档次,一等助学金4400元,二等助学金3300元,三等助学金22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在同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进行。具体程序是:

1. 公布评选计划。学校资助中心依据省资助中心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公告在校内公布,学院按公告要求作好相应的申请、评审宣传工作,确保评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 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要求提供)。

3. 学院初审。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确定学生所享受的资助等级,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档次在全院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 学校审核。各学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由学校计财处直接打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励志教育,教育学生努力学习、回报社会,教育学生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开支,不得用于与此用途不同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如发现有此现象,一经核实,将取消次年的资助资格,并停发当年未发完的资助金。学生获得助学金后如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将取消次年的资助资格,并停发当年未发完的资助金,所收回资金用于资助其他贫困学生。

第十一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资助:

1.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 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3. 抽烟、酗酒,打牌赌博经教育不改;

4.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人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

6. 申请助学金的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7. 在评审助学金过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和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