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学校按上级下达的名额和计划等额申报。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任正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处、计财处、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荣誉感强;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至少获得过1次校级及以上荣誉;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组织初评,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初评,并按照《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评议,将初评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拟定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初评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打卡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