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日期:2023/4/21 16:54:34 分类:学生奖助金相关情况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和计划进行评审。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任正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处、计财处、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荣誉感强;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六)至少获得过1次校级及以上荣誉。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工作、创新发明、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且经学校审核盖章)。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组织初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上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初评推荐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打卡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每年举行国家奖学金颁奖大会,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介绍获奖学生优秀事迹,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获奖学生学习,国家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