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日期:2021/1/21 16:30:11 分类:学生奖处办法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应院发〔2017〕33号),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奖励分类

奖励分为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大类。

荣誉称号分以下几种: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其他单项或特别荣誉称号;奖学金分以下几种: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大学生助学金、专项奖励、资助奖学金。

第三条 评选资格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享有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定资格,学生违纪受处分者取消该生当学年度荣誉称号授予资格和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四条 评选办法

荣誉称号评定工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一般以班级为单位全体同学投票,由班委会和团支部联系会议讨论确定初选名单,报本学院研究,本学院按照评定比例拟定名单,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行文公布。

   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评定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各学院内公示三天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最后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荣誉称号评定

第五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对学习成绩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社会组织工作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对大学期间一贯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单项或特别荣誉称号。

第六条 荣誉称号评定每学年度评定一次。三好学生评定比例按本学院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优秀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中产生,占学生总人数的1%。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比例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0%评定。学校可以拟定一定比例的机动指标,单独对学校学生会、团委、社联干部进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荣誉称号评定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学校下发表彰文件并颁发奖状,荣誉称号表彰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荣誉称号评定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热爱祖国,关心时事政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操行考核评分学年度内1100分以上,且排位在班级前10名;

2.学习成绩好。学习认真,学风严谨,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评奖学年度内无挂科;

3.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且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即体育达标。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1.担任学生会干部职务,学生党支部成员,班级和团支部干部,学生社联、社团干部,且任期满整个评奖学年;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热爱祖国、关心时事政治、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操行考核评分学年度内1100分以上,且排位在班级前20名;

3.热爱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工作效果好,能以身作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在同学中有良好信誉;

4.组织纪律观念强,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与歪风邪气作斗争;

5.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业成绩良好以上。

(三)优秀学生标兵评定条件

   1.符合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2.学习成绩名列班级人数的前5%;

3.操行考核评分学年度内1100分以上,且排位在班级前5名;

4.体育成绩等级在良好以上。

 (四)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以下三项中符合其中二项者可参与优秀毕业生评定:

1.积极要求进步,思想政治素质好,在校期间各方面均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每学年度至少获得过一次学校级别荣誉称号;

3.有创新精神和一定的创新能力,且有创业实践和成效。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奖时间一般为每学年开学后前两个月,当年录取的新生不参与奖学金评定。奖励等级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原则上被授予本学年度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

2.学生上学年度各科总成绩平均分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列。考查课程若以等级计分,须达到优、良等级。学生选修课程以教务处教学计划为准,多选课程不纳入成绩计算;

3.学生操行考核评分学年度内1100分以上,且排名在本专业年级10%。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及比例:

1.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学年度总成绩平均分排名同专业年级前2%,原则上各科成绩80分以上,可获特等奖学金,奖金10000元。评比比例为0.5‰—1‰;

2.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学年度总成绩平均分排名同专业年级前3%,原则上各科成绩75分以上,可获一等奖学金,奖金5000元。评比比例为3‰—5‰;

3.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学年度总成绩平均分排名同专业年级前5%,原则上各科成绩70分以上,可获二等奖学金,奖金2000元。评比比例为10‰—15‰;

4.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第2、3项,学年度总成绩平均分排名同专业年级前10%,原则上各科成绩65分以上,可获三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评比比例为1%—3%。

第十条 特困大学生助学金

特困大学生助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习成绩优良,勤俭节约,能积极筹措学费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比例和金额另定。

第十一条 单项奖励

单项奖励用于奖励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单项奖励根据学校管理和建设的需要设立,奖励在某些方面成绩突出者(如参与省、市组织的各种竞赛获得名次者,科技文体活动取得成绩和获得荣誉者),奖励方式和金额根据当年的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资助奖学金

资助奖学金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而设立的奖学金。其奖励对象、评定标准和方法、奖金的数额,按该种资助奖学金章程的要求和办法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为加强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创新创业就业学院、监察处、团委负责人为委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审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和材料的最终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荣誉称号评定与奖学金评定采用交叉评定法评定。

第十六条 共青团系列荣誉称号由学校团委独立行文评定。

第十七条 先进班级、文明寝室等荣誉称号由学生工作处另行行文评定。

第十八条 原《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湖应院发〔2017〕37号)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自2020-2021学年度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