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日期:2017/10/3 16:19:16 分类:学生奖处办法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应院发〔2017〕3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情节较重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且危害后果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六)酒后滋事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需要给予违纪处分的,属日常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学院配合;属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部门调查,学院配合;属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方面,由保卫部门调查,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工作原则上七日内完成。

调查工作结束后,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审批,由学生工作处行文公布;应当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公布。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及材料,应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的送达方式按《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办理。学生违纪处分期限、申诉及相关政策按《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符合《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角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五)在校内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影响较大的,后果严重的;

(六)聚众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盗窃公共或他人财物或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八)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十)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学生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随意留宿外人或校外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寝室内乱搭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三)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五)诽谤、诬陷他人的;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九)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十)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3个教学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课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2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5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课时,给予退学处理。

违反考风考纪管理或其他教学管理规定的,按学校或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按图书馆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等其他类型在校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奖惩条例同时废止。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