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日期:2021/9/22 8:45:31 分类: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并结合上级部门部门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决算是指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会计报告,包括决算收入和决算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五条 学校的预算编制工作由校长主持。预算编制工作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六条 学校依据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按照预算编

制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七条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所有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所有支出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九条 学校收入预算由提供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考试考务收入、培训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由财政补助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是指部分财政性资金(奖助学金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纵向科研收入和横向科研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其中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支出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预算编制方法

人员经费按照人事处实际人员数、开支的项目和范围按实编制。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方法

公用经费各部门日常经费按定额编制,部门业务经费按部门工作需求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组成。

(二)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帮服困助学生专项经费,用于困难学生资助、助学贷款贴息、勤工助学等。具体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经费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归口管理方法

(一)招生就业处负责报送预算年度本科和高职招生人数计划。

(二)教务处负责报送在校学生人数和预计学生学费收入,教学经费预算。

(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报送本部门学历教育、非学历培训和考试考务费等收支预算。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报送本、专科学生资助经费预算。

(五)人事处负责报送人员经费、教师培训经费等预算。

(六)教研办公室负责申报学科建设等经费预算。

(七)科技处负责报送科研经费收入和支出方面的预算。

(八)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报送房屋租赁、资产处置等收入预算,办公设备采购、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预算、实验设备维修等预算。

(九)基建处负责报送基本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修缮等预算。

(十)后勤保障处负责报送本部门负责管理的收入和水电燃气等后勤保障支出预算。

(十一)图书馆负责报送图书资料、电子资源等预算。

(十二)实训中心负责报送校园信息化建设及相关维修(护)预算。

(十三)其他职能部门报送预测计划和全校性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下发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通知。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一上预算是学校各部门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制的年度预算。一下预算是学校董事会校务会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二上预算是学校和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的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后上报的年度预算。二下预算是经学校核准的各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上报计财处预算须经部门领导审阅同意。审计处审核计财处汇总的预算,报董事会校务会审批通过后形成学校一上预算二上预算须经董事会校务会批准方可上报。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负责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告。一般在每年初完成学校上一年度的决算报告编制,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部门预算和决算信息按国家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