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日期:2021/10/14 9:57:09 分类:受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共同权益,规范捐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借鉴国内外高校的经验,目的是鼓励各单位积极向校友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校的捐赠,并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捐赠管理的原则   

   (一)捐赠自愿原则。 

   (二)专款(物)专用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三)捐赠账目公开原则。建立专用账目,对所接受的各类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章 捐赠内容和使用项目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内容   

(一)现金捐赠。鼓励广大师生员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捐赠活动,捐额不限。   

(二)捐赠图书、资料、设备、房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

(三)在校内捐建教学、科研设施、景观或认养树木等。  

(四)对学校事业发展有益的其他捐赠。   

第五条 使用项目 

(一)教育与发展基金。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育与发展基金包括奖学金、奖教金、贫困生资助基金、教师和学生科研基金、学术交流基金在内的各项教育与发展基金。   

(二)科技、学术合作共建。学校通过项目合作、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教学基地等形式开展各项科技、学术合作。 

(三)建设项目。对学校建设项目作为捐赠项目向社会募捐,主要由建筑物、构筑物、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园林绿化、运动场所及其他组成。  

(四)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捐赠致谢方式   

第六条 学校将采取以下致谢方式。

(一)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及数额,根据其意愿将在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校园网专版登载,或者由办公室专人写通讯在电视和报刊上向社会公布;   

(二)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均列入学校捐赠纪念册,并颁发捐赠证书存入学校档案永久保存;

(三)捐赠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除以上答谢外,将在学校电视台进行宣传并刻碑永记。  

(四)捐赠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除以上答谢外,将授予“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有重要贡献的校友”荣誉称号;   

(五)捐赠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除按第一、二、三款答谢外,将授予“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有特殊贡献的校友”荣誉称号; 

(六)捐赠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除按第一、二、三款答谢外,可冠名设立奖项目1个,或冠名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内某一室。

(七)捐赠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内,除按第一、二、三款答谢外,可冠名设立奖励项目1个,或冠名学校内造价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1座; 

(八)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除按第一、二、三款答谢外,可冠名设立奖励项目1个,或冠名图书馆、教学楼和实验楼建筑物一座.

(九)学校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与捐赠人开展多方面的实质性合作。有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在人才招聘、科研合作、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员工培训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十)可以根据捐赠单位或捐赠者意愿,协商其他方式。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捐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是全院捐赠工作的领导机构。接受捐赠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八条 捐赠人捐赠的现金,由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计财处开具财务收据,其捐资款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物资、设备等实物,由基金会统一接受、登记和管理,并协助办理捐赠财产的过户手续,由设备处或图书馆办理报增,由计财处办理入账手续。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有权监督检查各类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人有权获知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如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