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董事会章程

日期:2022/9/10 9:14:45 分类:规章制度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办学,促进学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及管理机关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Applied Technology University,缩写为HATU。域名:www.hnyyjsxy.com。

笫三条 学校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善卷路2058号。学校设有东、西校区,东校区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王家铺社区,西校区位于常德市鼎城区孔家溶社区。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少夫

第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学校由常德东飞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少夫合资举办。

第六条 学校的管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常德市人民政府共管,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的性质和类型:学校的性质是依法自愿举办

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学校的类型为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严格管理、民主办学和改革创新;遵循教育公平,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诚信办学,服务社会,报效国家。

第九条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近期1万人,远期2万人。

第十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业务范围:大学本、专科学历教育(含普通、成人)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对象。

第四章 学校资产的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一)来源:举办者出资总额为3300万元。其中常德东飞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出资2300万元,占学校举办权70%;李少夫出资1000万元,占学校举办权30%。

(二)性质:公益性资助。资助者不要求回报、不抽取资助款。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资产均在学校名下,学校举办者对积累的学校资产不计股权、不要求回报。

第十四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一)学费收入;

(二)举办者募集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鉴于学校非营利性质,主要参照公办高校的财会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年度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学校对资助、捐赠的资产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九条 学校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举办者和资助者不要求在办学结余中获取回报。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由7~11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3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构成: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企业代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董事会日常事

务、档案管理和会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人选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此后董事产生的办法为: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党委书记由上级委派;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教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由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成员须经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董事长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任。换届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在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个人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董事会成员多数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教学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条件。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遇特殊需要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需有1/2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多数成员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向董事长提出书面请假或提出委托代理人。董事会成员如连续3次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作自动退出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可建议相应推荐(选举)方予以更换新成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整理成书面材料,于会议召开的前一周连同会议通知一起分发给全体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收到后应进行签收。

董事会会议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事内容、议事结果,凡涉及学校决策机构人事变动、重大事项决策的,董事会会议须形成书面决议,出席会议人员应在书面决议文本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

(三)学校的分立、合并、国际合作及终止;

(四)学校财务决算和分配;

(五)学校章程修改;

(六)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对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如对本次会议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暂不作决定,待统一认识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决定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业务拓展,审核批准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五)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有条件时建立学校发展基金会;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奖励;

(七)决定对学校发展有杰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国内外合作及终止;

(九)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和实施对学校的办学结余(含发展基金、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处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本章程的办学性质和办学宗旨,引导全体教师、职工和干部坚持勤俭办学,同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一)董事会对为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办学特色、教材建设、教书育人、教学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和管理干部给予奖励;

(二)董事会对学校举办者在退休离职后,仍给予其享受在职待遇;

(三)董事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经董事会确认),在其退休离任时,对其在任期内的办学方向、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水平和资金运行(含资产增值与否)等进行考核(包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按其工作业绩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组织制订、修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定;

(四)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及管理干部,签署书面聘任文件;

(六)对学校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七)组织实施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八)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学校的日常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九)执行和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十)组织和实施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

(十一)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校务监督委员会由历任学校领导代表、资深专家、教授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校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职能是:对学校在教学、科研、学科发展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发展建议;对学校的依法规范办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并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或举办者委派

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并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签署学校法律文本,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事项行使否决权;

(三)代表学校参与维权及民事诉讼;维护学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员工合法权益;

(四)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校长或董事会成员代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自行终止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如因违法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的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清算程序执行;如属自行终止的,资产处理可在征求举办者、无偿资助者意见后,按国家规定的清算程序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学校注销手续。学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学校办学性质和办学宗旨相同的组织,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

(二)与会董事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董事会会议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1日董事会会议讨论

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其中条款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