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6/30 15:04:37 分类: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7-13-01-0023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经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董事会审核备案的。

    1.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我校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理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规避风险,加快学校的建设步伐,更好地为教学、为师生服务,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

    2.1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二级学校不具有法人资格。
    2.2 
学校法人代表(董事长)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1.
作为单位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具体确定学校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
组织拟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
根据学校预算方案组织学校教学经费;
    5.
接受教育、民政、财政、税务、审计机关(部门)的监督。

    2.3  学校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学校财会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教学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监督财务收支,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职责与权限

    3.1学校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
    1.
主持计划财务处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2.
参与学校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3.
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4.
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保障教学日常运转和教学条件的建设,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5.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6.
协调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3.2学校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校实行财务会计监督。

    1.学校对预算内外资金支出做到事前有计划,量入而出,严禁白条入账;
    2.
校财务人员必须坚持财务制度,坚持会计原则,履行会计义务,做到科目齐全,账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财务人员要正确行使会计职权,拒收拒付乱收乱付的条据;
    3.
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经费入户;

    4.原始票据要符合财务制度,购入设备、材料和办公用品,差旅费、招生宣传费用、科研经费、实习实训费、劳务费等应具有发票的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方可报销。

对发票内容的要求:
   
1)发票须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必须写明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大小写须一致)等;
   
2)除发票本身具有复写功能外,一式几联的发票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套写完成,否则不予报销;
   
3)发票付款单位名称应与学校现有核算账户的独立法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发票不予报销;
   
4)所有发票不得有涂改、挖补等,如有错误(机打发票除外),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加盖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

5)票据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票据复印件,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需本人和学校领导签字,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才能作为单据报销。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5.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6.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学校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7.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学校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8.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教职工薪酬、奖助学金等发放给个人的资金应通过银行转账。

第四章  附则

    4.1 本规范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4.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与上级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新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