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章程

日期:2014/11/4 9:42:52 分类:规章制度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序言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院法定校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桥南城区善卷路1027号。学院设有东、西校区。

第三条 学院是由李少夫独资举办的一所民办应用技术型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举办者李少夫为学院法定代表人。举办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和受赠的资产均为学院所有。李少夫身份证号码为432401195702174017。

第四条 学院办学定位为立足常德市,服务湘西北,面向湖南省,辐射中西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可持续发展,具有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本着结构优化,规模适度,提高质量的原则,到2018年,全日制本、专科生规模8000左右,其中本科生5000人左右。

第六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应用技术型本科学历教育,兼顾高职专科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科门类设置以农学学科门类专业为特色,以工学学科门类的农业工程类和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涉农专业,以及管理学科门类的农业经济管理类和公共管理类的涉农专业为支撑,逐步形成服务地方现代农林业发展的农、工、管学科专业群,同时发展经济学、艺术学和法学等学科专业。

(一)学科专业设置首先由各学院(部)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学科专业设置需经过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再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院长、校办企业代表、教职工代表、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等7人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董事会确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审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讨论一般问题时,董事过半数可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决策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管理专家担任,经董事会批准,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行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各学院(部)、各职能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院长负责。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9人组成,经院长提名,报董事会审批。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和讨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议和决定教职工工作考核方案;审议和决定教学名师、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等有关事项;

(三)组织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四)院务委员会研究讨论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九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服务以及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批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学院的办学方向,督促学院依法办学,支持学院改革和发展;负责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领导学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建立院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和交叉任职制度以及学院院长办公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参与决策。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

(三)审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配备一名班主任,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相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维护校园安全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稳定工作体系,以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和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着力从观念、知识、品质、能力等方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学院法人对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聘用教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专职的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加强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建立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凡是按照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按国家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依据其专业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业证书,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资助。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意识和技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以确保学院的安全、和谐、稳定。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薄。

第四十八条  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总资产5.48亿元,净资产5.2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88%。学院经费来源:举办者的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政府资助;院办产业经营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出资投入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财产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章  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董事会提出,举办者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终止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回学生剩余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有关条文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院升格为本科层次的民办高校之日起生效。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