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类,每学年评审一次。各个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生身上。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三条 申请对象为我校计划内录取并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必须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年未受纪律处分。操行分符合学校规定。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分符合学校规定;
5.在同等条件下,学生会、团委、协会干部优先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申请条件如下: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年未受纪律处分。操行分符合学校要求;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分符合学校规定;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年未受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评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等领导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名额分配,制定实施细则,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下发给各班。
第九条 各班收到名额和实施细则后,立即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把名单汇总后送达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各班初审通过的名单后,立即组织评审工作,重点核查违纪、操行分、学分、恶意欠费等情况,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收回名额重新分配。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通过的全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领导部门。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收到奖助学金的拨款后应立即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获奖学生名单、应发金额等信息给财务处。财务处核查获奖学生有无欠交学费,如有,扣除欠费后再按规定把奖助学金及时发给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按国家规定发给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必须实行分账核、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