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4/10/29 23:38:52 分类:学生奖助金相关情况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贫困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校贫困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湖南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常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八条  贫困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操行分符合学校规定;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学分符合学校规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打牌、赌博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3月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贫困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三条  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网站下载。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证明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审核。


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3月份对全部贫困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四)学分和操行分不符合学校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注重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学校、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