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日期:2014/10/29 23:25:28 分类:学生申诉办法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有错必纠。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我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院长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各一位负责人及学院法律顾问一人。


教师代表在各院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两人。


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选派三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按规定重新确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主席由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席由院办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中院办负责人任常务副主席)。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委员会常务副主席代行上述职权。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中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专业和班级);


  (二)申诉请求事项;


  (三)申诉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四)申诉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决定。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申请书内容欠缺的,应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诉是否被受理,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已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暂停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学生申诉,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申诉,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提出意见,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申诉或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有重大争议的申诉,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后,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裁决。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定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定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的意见作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据正确,处理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主要理由和依据;


  (三)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四)决定的内容;


  (五)当事人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