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董事会章程

日期:2014/10/29 23:22:53 分类:规章制度 来源:本站 文档号:13809-2014-01-01-0001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自创办以来,管理规范,发展势头良好,已成功升本。为求长远发展,全体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第二条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善卷路


  第三条  性质:学校为李少夫、齐淑兰自然人独资举办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四条  宗旨: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校企联合、产教合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有特长、守纪律的初中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建设一所常德乃至湖南名符其实的职教示范学校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五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常德市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章程对学校股东、董事、监事、校长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全体股东无担任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股东会亦为董事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  学校由李少夫、齐出资设立。


第九条  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规定。


如有新入股者称为股东。各股东新入股资金,在本章程经所有财会手续完善,所有股东签字,相关部门同意、核准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注入全部新入股资金的30%,余额在次年5月20日前陆续注入。


  第十条  学校享有股东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后,由学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学校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学校申报注销,经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


  1、全日制高等职业本科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2、举办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艺术设计、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机械制造技术类专业、农林科技、经济管理、公共课程、餐饮服务类专业、对外贸易类专业等。


  3、骨干专业:农林科技、机械制造类专业、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


  第四章  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献策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排列成员。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1、执行董事会决议;


  2、遵守董事会章程;


  3、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4、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他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爱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董事会、校长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选举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学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教职工的薪酬方案作出决定;


  8、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必要时设立二级单位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务会;


  2、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学校工作;


  4、对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5、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董事会有权更换学校校长。


  第二十六条  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被聘任的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在校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如超越授权范围执行事务,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节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形码学校每年12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弥补亏损,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学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学校增加资本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约定方式决定股东认缴的增资数额。


  第八章   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需要注销,由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其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日全体股东会议通过,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2013年12月1日